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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

相关词条
  提单 BILL OF LADING

提单的签发

  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代理人签署时必须注明其代理身份和被代理方的名称及身份。签署提单的凭证是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货物被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提单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一式两份或三份,这是为了防止提单流通过程中万一遗失时,可以应用另一份正本。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均告失效。副本提单承运人不签署,份数根据托运人和船方的实际需要而定。副本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备法律效力。

提单的其他种类

  已装船提单 SHIPPED OR BOARD B/L
  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PING B/L
  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直达提单 DIRECT B/L
  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 THROUGH B/L
  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 MT B/L
  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班轮提单 LINER B/L
  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租船合同提单 CHARTER PARTY B/L
  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记名提单 STRAIGHT B/L
  是指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
  指示提单 ORDER B/L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仅写ORDER),列名指示(ORDER OF SHIPPER 或ORDER OF CONSIGNEE**COMPANY;ORDER OF **BANK)。此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不记名提单 BLANK B/L 或 OPEN B/L
  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 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清洁提单 CLEAN B/L
  货物交运时,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批注。
  不清洁提单 FOUL B/L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包裹提单 PARCEL RECEIPT 或 NON-NEGOTIABLE RECEIPT
  适用于少量货物、行李或样品等。
  最低运费提单或称起码提单 MINIMUM B/L
  运费未到运价本规定的最低额,而按规定的最低运费计收。
  并提单 OMNIBUS B/L 或 COMBINED B/L
  是指不同批数的货物合并在一份提单上,或不同批数的相同的液体货装在一个油舱内,签发几份提单时,前者叫并提单,后者叫拼装提单。
  分提单 SEPARATE B/L
  是指一批货物,即同一装货单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分列2套或2套以上的提单。
  过期提单 STALE B/L
  是指出口商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距离过久,以致无法于船到目的地以前送达目的港收货人的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
  交换提单 SWITCH B/L
  是指起运港签发提单后,在中途港另行换发的一套提单,作为该批货物由中途或中转站出运。
  倒签提单 ANTI-DATED B/L
  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 ADVANCED B/L
  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和结汇期到期而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装船,但已在承运人掌握之下或已开始装船,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的提单。
  舱面提单或称甲板货提单 ON DECK B/L
  指货物装载于船舶露天甲板,并注明“甲板上”字样的提单。
  货运提单 HOUSE B/L
  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货运提单往往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这种提单从技术上和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是缺乏提单效力的。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汉堡规则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保护了货方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意愿,这个公约已于1992年生效。但因签字国为埃及,尼日利亚等非主要航运货运国,因此目前汉堡规则对国际海运业影响不是很大。
  所附图片为中远公司的海运提单格式。每个船公司提单的格式都是不太一样的。还有,所附图片为集装箱的提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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