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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吊秤

相关词条
  
GB/T6388-19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10051.2-1988 起重吊钩 直柄吊钩技术条件(eqv DIN 15401)
JJG555-1996 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

三 术语

   术语应符合GB/T 6974.2和GB/T 14250的规定

四 型号、规格及基本参数

   4.1 型号
  根据QB 1563的规定编制,含义如下。
  O □ S-□ □-□□
  型式代号
  修改序号(以ABC…表示)
  规格(以吨为单位)
  示值型式(数字)
  传力结构或转换特征
  类别(吊秤)
  4.2 规格
  用以吨为单位的最大量程表示。对于最大量程小于1吨的吊秤,型号中的规格用去掉小数点表示。例如0.5用05表示,5㎏用0005表示。
  4.3 基本参数
  电子吊秤的基本参数有准确度等级、检定分度值e、最大称量(Max)、最小称量(Min)和工作级别。
  准确度等级符号中准确度级Ⅲ普通准确度级IIII004.3.2 检定分度值e
  e=d,d为实际分度值。
  检定分度值e以含质量单位的下列数字之一表示:
  1×10k.2×10k.5×10k(k为正整数、负整数或零)
  4.3.3 与秤准确度等级有关的检定分度值、检定分度数和最小称量
  准确度等级检定分度值e检定分度数n=Max/e最小称量
  Min最小最大Ⅲ5g≤e50010 00020eIIII5g≤e100100010e1)用于贸易结算的秤,其最小检定分度数对Ⅲ,n=1000;对IIII,n=4004.3.4 工作级别
  与起重机配合工作的电子吊秤应按GB/T 3811-1983中4.1.3确定其工作级别。
  最大称量大于或等于1吨的电子吊秤应按工作级别不低于M5级设计。

五 计量要求

   5.1 最大允许误差
  5.5.1 电子吊秤加卸标±准载荷时的最大允许误差
  GB/T11883-2002
  最大允许误差标准载荷m以检定分度值e表示ⅢIIII±0.5e
  ±1.0e
  ±1.5e0≤m≤500
  500<m≤2000
  2000<m≤100000≤m≤50
  50<m≤200
  200<m≤10005.1.2 使用中检验的最大允许误差,是表中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的两倍。
  5.1.3 误差计算的基本规则
  5.1.3.1 影响因子
  各种误差应在标准测试条件下测试,当测定一个因子的影响效果时,其他所有的影响因子也应保持稳定在接近正常值。
  5.1.3.2 化整误差的消除
  应消除任何包含于数字示值中的化整误差。
  5.1.3.3 净重值的最大允许误差
  最大允许误差均适用于除皮后的净重值,预置皮重值除外。
  5.1.4 误差分配
  对电子吊秤各模块单独测试时,应按JJG555-1996中4.4.4规定进行误差分配。
  5.1.4 检定时的测试
  提交测试的电子吊秤应进行整机测试。
  5.2 称量结果间的允许误差
  不管称量结果如何变化,任何一次称量结果的误差,应不大于该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5.2.1 重复性
  对同一载荷,多次称重结果之差,应不大于该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5.2.2 旋转
  载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ordm;范围内旋转任意角度,示值误差均应符合5.1.1的规定。
  5.2.3 偏载
  多悬吊点的电子吊秤应符合JJG555-1996中4.5.2的规定。
  5.2.3 多指示装置
  电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装置与打印装置之间示值之差应为零。
  5.3 检定标准器
  检定电子吊秤用的标准器的误差,应不大于电子吊秤相应称量最大允许误差的三分之一。标准砝码的替代,应符合JJG555-1996中4.6.2规定。
  5.4 鉴别力
  在处于平衡状态的电子吊秤的吊钩或其他承载器上轻缓地放上或取走1.4e的砝码时,原来的示值应不变。
  5.5 由影响量和时间引起的变化量
  电子吊秤应在满足5.1、5.2、5.4、5.5.3的要求。
  5.5.1 温度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没有指定特殊的工作温度,则电子吊秤应在-10~40&ordm;C温度范围内保持其计量性能。特殊的工作温度范围不得小于30&ordm;C
  5.5.1.1
  当环境温度每相差5&ordm;C时,秤零点或零点附近示值变化应不大于一个检定分度值e
  5、5、2 供电电源
  电子吊秤使用电网电源供电部分,在电源出现下述变化时仍能符合计量要求。
  a 按电子吊秤规定的电压变化-15%-+10%;
  b 按电子吊秤规定的频率变化+—2%
  使用电池供电部分,当电池欠压而可能是示值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时应有报警指示或自动停止工作。
  5、5、3 时间
  5、5、3、1 当任一载荷加在秤上,平衡稳定后立即读到的视值于其后30min内读到的视值之差应不大于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5、5、3、2 卸下加在秤上30min的载荷后,视值刚一稳定其回零偏差应不大于0.5e
  5.5.4 电子吊秤在经受JJG555-1996中8.4.3规定的干扰时,干扰与无干扰的质量示值之差不应超过e或能觉察出显著干扰误差并应作出反应。

6、 技术要求

   6.1 结构的一般要求
  6.6.1 与起重机配合工作的电子吊秤应符合GB/T 3811、GB/T10051。1和GB/T 10051.2的有关要求。
  6.6.2 与起重机配合工作的电子吊秤,应能承受表4所列次数最大称量载荷的加载而不损坏。
  表4
  工作级别M1M2M3M4M5M6M7M8次数8*10
  3次方1.6*10
  4次方3.2*10四次方6.3*10
  四次方1.25*10五次方2.5*10五次方5*10
  五次方1*10
  六次方 6.1.3 封记 影响计量性能的调整部件应按JJG-555---1996中5.1.2.4要求加封记。
  6.2称量结果的实质 电子吊秤的称量结果应以数字形式指示
  6.2.1 读数的质量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称量结果的读数应可靠、易读、清楚。
  6.2.2 示值的形式
  示值的形式应符合JJG555---1996中5.2.2规定。
  6.2.3 示值的极限
  超过Max+9e应无示值。
  6.2.4 读数的稳定时间
  电子吊秤自载菏垂直起吊离地且起重设备停止运转到称重显示器读数平衡稳定所需的时间,不大于10s
  6.2.5 细分指示装置
  装有细分装置的秤,指示的分度值小于e应是:
  在按住细分指示键期间,或在发出手动指令后的5s内,均不能打印质量
  6.2.6 打印装置
  打印应清晰、持久。打印的数字高度至少为2mm
  所打印的计量单位名称或符号,应在数值之后或一组纵列数值的上方
  当平衡不稳定时,禁止打印。
  平衡稳定是只打印完成后5s内,指示不多于两个相邻的值,其中一个是打印值。
  6.2.7 记忆存储装置
  平衡稳定之前,对后续指示、数据传输、累计等主要示值不进行存储。
  6.3 置零装置和零点跟踪装置
  电子吊秤应具有半自动置零装置。
  电子吊秤只能有一个零点跟踪装置。
  6.3.1 最大效果
  任何置零装置的效果,应不改变秤的最大称量。
  置零装置和零点跟踪装置的范围,应不大于最大称量的4%;初始置零装置的范围应不大于最大称量的20%
  半自动置零与除皮用同一装置操作除外
  6.3.2 准确度
  置零后,零点误差应不超过±0.25
  6.3.3 置零装置的控制
  半自动置零装置应在下述条件下才能运行。
  a、示值为零
  b、平衡处于稳定状态
  c、1s之内修正量应不大于0.5e时
  6.4 除皮装置
  电子吊秤应有除皮装置,且在最大称量的0%~100%范围内有效。
  6.4.1 准确度
  当秤处于平衡稳定、除皮装置准确度达到±0.25e时才能运行。
  6.4.2 运行范围
  除皮装置不得运行于零点和零点之下或最大称量之上。
  6.4.3 运行的可见性
  除皮装置的运行,应在秤上清楚的指示出来,净重值用“净重”(N或NET)标志。
  6.4.4 扣除皮重装置
  皮重与净重之和大于Max+9e时应无质量指示或报警
  6.4.5 称量结果的打印
  毛重值可不带任何标志进行打印。若带标志,应使用“毛重”(G或B的)标志
  若只打印净重值,应使用“净重”(N或NET)的标志
  若净重值与相应的毛重值和皮重值一起打印,则净重值与皮重值应有相应的标志符号“N”与“T'识别。
  6.5 预置皮重装置
  6.5.1 分度值
  无论怎样向除皮装置输入皮重值,其分度值应等于或自动的化整到秤的分度值。
  6.5.2 运行的指示
  预置皮重运行的指示,应符合6.4.3、6.4.5,但预置皮重值用“预置皮重”(PT)标志
  6.6 安全要求
  6.6.1 极限载荷
  电子吊秤应能承受最大称量4倍的极限载荷而不出现断裂或使电子吊秤丧失承载能力的变形。
  6.6.2 电子吊秤中使用电网电源供电部分应符合JJG555---1996中8.5和GB14249.1的有关要求。
  6.6.3 吊钩、吊环等承重件应有产品合格证,其制造厂应有相应的产品质量认可证。
  6.7 机械零部件
  铸件、焊接件锻件、机械加工、装配、油漆等均应符合图样有关规定。
  6.8 称重显示控制器
  6.8.1 称重显示控制器应符合GB/T7724中有关规定。
  6.8.2 电子吊秤应能经受GB/T6587.1规定的环境试验而不损坏。与秤体组成一体的控制仪表部分或在室外使用的便携式仪表环境分组为三组,在室内使用的称重显示控制部分环境分组为三组。
  6.8.3无线数传式吊秤使用的通信机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要求。
  6.8.4 称重显示控制器单独测试时,其误差应不大于电子吊秤的最大允许误差的0.5倍。
  6.9 称重传感器
  称重传感器应符合GB/T7551有关规定。传感器单独测试时,其误差应不大于电子吊秤最大允许误差的0.7倍。
  七、实验方法
  7.1 测试前的准备工作
  7.1.1 测试环境要求
  一般测试应在稳定的环境温度条件下,测试过程稳定变化不大于5度,蠕变测试时不大于2度,并且温度变化速率不大于每小时5度。
  7.1.2 调整
  所有调整只允许在第一项测试前进行。
  7.1.3 恢复
  每项测试后,接下次测试前,运行秤充分的恢复。

七.电子吊秤的正确使用方法

   (1)电子吊秤在使用前,应将相应的电池装入秤体和手持器中
  安装或更换电池时,需拧紧电池夹锁定螺丝,检查电池夹是否牢固地固定在秤体上,然后把吊秤门关好锁住,以防事故。当仪表显示欠压,应立即更换电池组,并及时对换下的电池进行充电,以防电池损坏。电池组长期不用时,应隔一定时间进行一次充电,电池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和温度适宜的环境,并且避免与有腐蚀性的物质接触。装卸电池组连接线航空插座时,不要用手抓住夹紧导线的夹线帽,而应抓紧底座,另一边发射机上的电源连接上航空插头也不要抓住夹线帽,应抓住头部的可转动帽进行装卸,防止电源连接松动,引起故障。发射装置在接通电源之前,必须将天线及其馈线连接可靠,否则要损坏发射装置。
  (2)避免电子吊秤受剧烈扳动和碰撞
  电子吊秤内部许多电子元器件,如集成电路、石英晶体、传感器、显示器等,当电子吊秤受到剧烈碰撞时,可能会损坏这些元器件,造成电子秤故障,影响准确度以致影响正常使用,要避免秤体和其他物品碰撞或从高空中摔下,仪表要轻拿轻放,不要随意放置,以防不必要的损失,仪表固定在起重机上使用时要采取减振措施,以免影响可靠性。
  (3)不得随意拆却电子吊秤上的零部件
  在电子吊秤正常使用时,不要随意拆卸电子秤上的零部件,更不要打开传感器上的密封口,拆卸仪表上的集成电路等元器件,必要的维修,必须在有关技术人员指导下或具备一定的维修知识后进行,以防故障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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